结论很简单:那份合同如果你拿去让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师看,律师会告诉你——里面有至少五条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,有两条可能触犯《刑法》中关于强迫劳动的条款。但在娱乐行业,它就是"标准合同"。
那位解约的练习生公开了合同的三个核心条款:合同期十五年、收入分成1比9(公司拿九成他拿一成)、恋爱结婚需要公司书面批准。我们来拆解一下每一条有多离谱。
第一,合同期十五年。一个练习生出道时的平均年龄在十八到二十二岁之间,十五年后他已经三十三到三十七岁了。这意味着他的整个职业生涯黄金期——从生理巅峰到市场价值最高点——全部被锁定在这一个合同里。这不是雇佣合同,这是人身绑定契约。
第二,收入分成1比9。他说的比较含蓄,实际可能是比9更差。因为首先总收入要扣除运营成本(造型、培训、住宿、交通),剩下的部分才执行分成。而"运营成本"的计算方式完全是公司说了算——说一万一月的房租是运营成本也行,说是两万也行,没有审计没有透明。
第三,恋爱结婚需要书面批准。这可能是唯一一条真的合法的条款——如果你把它理解为"经纪合同中的行为规范约束"的话。但合法不等于不荒谬:一个成年人的婚恋自主权被一份商业合同限制,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反映了娱乐行业对艺人作为一个"人"的基本权利的漠视。
他说自己花了三年才凑够解约费。解约费是怎么算的?按照合同约定:公司已经投入的"培养成本"总额+预期收益损失的估算值。这两个数字都是公司单方面出具的,没有任何第三方审计机构背书。他连争辩的机会都没有——因为不签解约协议,就永远拿不到"解约证明",没有解约证明就没有下一家公司敢签你。












